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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刚兑下的首例资本债全额减记——商业银行资本手册_图解金融

编辑:李靖2023年4月20日993次阅读阅读转载:图解金融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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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金融史上出现首例二级资本债全额减记

2. 关于商业银行资本情况的常识讨论

3. 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历史及相关政策演变

4. 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具体情况分析

5. 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发行情况汇总分析

资本在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具有根本性作用,其既是监管核心理解的集中体现,亦是业务持续发展的基本支撑。

(一)破刚兑:包商银行成为我国金融史上首例二级资本债全额减记的银行

近期的信用债风险持续暴露事件并不孤立(详见信用债违约后的众生相、违约的本质和信仰在被打破的路上),打破刚兑的政策导向下,商业银行发行的资本补充债券亦同样处于这一路径中。其实这一事件在预期之中,之前海南发展银行破产时并没有二级资本债这个工具,也就无所谓减记,而包商银行也是2010年有二级资本债以后的第一家破产银行,自然而然其发行的二级资本债需要全额减记。

实际上早在2020年8月6日,央行发布的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便已经通过“根据前期包商银行严重资不抵债的清产核资结果,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对原股东的股权和未予保障的债权进行依法清算”等表述(十大信号:全面剖析央行2020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暗示包商银行发行的股权和二级资本债权将被用以吸收损失。

2020年11月11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认定包商银行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通知》)(银发(2020)274号),明确“包商银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2015年包行二级债’的本金进行全额减记”。2020年11月12日包商银行授权中债登在减记执行日进行债权注销登记操作,11月13日包商银行发布公告称“对已发行的65亿元‘2015包行二级债’本金实施全额减记,并不再支付5.87亿元累积应付利息”。

(二)首例二级资本债减记后,可能会影响到部分中小银行外部资本补充

包商银行的二级资本债减记后,中小银行后续发行二级债势必会受到影响,而中小银行之间以及中小银行与全国性银行之间的信用分层也会较为明显,实际上这一信用分层现象在2019年5月包商银行被接管后的几个月已经有所体现。

例如,2020年11月16日,福建海峡银行的10年期二级资本债(5亿元)便取消了发行,其理由是近期市场波动幅度较大。

当然2020年以来亦相继有廊坊银行(11月9日)、泸州银行(11月11日)以工行(11月12日)等三家银行成功发行了永续债和二级资本债,具体如下:

(三)蒙商银行已正式开始运营

在包商银行已经接近于破产退出的过程中,蒙商银行已经开始承继原有包商银行的相关业务,处于正常运营中。

1、蒙商银行于2020年4月9日获银保监会批复筹建(银保监复(2020)198号)、2020年4月29日获内蒙古银保监局批复开业(内银保监复〔2020〕96号)、2020年4月30日完成工商登记并依法设立、2020年5月6日正式对外营业,新成立的包商银行注册资本为200亿元。

2、2020年5月18日蒙商银行正式继承包商银行的各类业务资格(并于 2020年5月29日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从货币网公布的信息来看,包商银行最后一次发行同业存单的名称是5月9日发行的“20包商银行CD027”,随后一期便由蒙商银行负责发行(即20蒙商银行CD028)。

3、此外,包商银行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置方式也已经明确:

(1)总行及内蒙古内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蒙商银行承接。具体来看,蒙商银行收购包商银行在内蒙古辖区242家分支机构,并承接包商银行持有的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股权。

(2)内蒙古外各分支机构的相关业务、资产及负债由徽商银行承接。

(3)债权人持有的未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债权仍由包商银行承接。

4、蒙商银行的股东构成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27.50%)、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16.67%)、徽商银行(15%)、内蒙古电力(集团)(8.33%)、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8.33%)、建信金融资产投资(5%)、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5%)以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5%)。

(一)商业银行资本情况的整体演变

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在巴塞尔各版本协议中均有体现,且目前比较一致的国际监管标准也均以资本监管为核心。

1、商业银行资本是为高级债权人和存款人提供风险缓释

商业银行资本,可以理解为银行的自有资金、通过经营不断累积的利润留存以及外部补充之和,其往往由监管当局颁布的会计准则及其配套政策进行规范,是企业价值的一种反映,具有为高级债权人和存款人提供风险和损失缓释的功能。

即只要受偿顺序位于包括存款在内的高级债权之后都可以视为合格的资本工具,具体包括次级债、一级资本债(永续债)、优先股和普通股等。

2、2010年《巴塞尔协议III》重新明确合格资本工具的层次

(1)巴塞尔委员会出现以前,杠杆率(即资本资产比率)是商业银行最为重要的资本监管指标。建立巴塞尔银行监管体系之后,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取代杠杆率成为最重要的资本监管指标,8%或11.5%亦成为通行的监管标准。

(2)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I》和2006年的《巴塞尔协议II》将合格资本工具分为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和三级资本等三类。

(3)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由于吸收损失的能力非常有限,上述分类方法的弊端开始显现。2010年的《巴塞尔协议III》重新规定了资本工具的层次,即将银行资本分为一级资本(亦称持续经营资本)和二级资本(亦称破产清算资本)。

(4)具体来看,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是为了降低银行破产概率。二级资本主要是指期限不短于5年的长期次级债,是为了降低政府救助的成本。同时取消了专门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

(二)监管与市场导向:资本质量(结构)与数量同等重要

资本质量具体体现为资本结构,巴塞尔协议III大幅提高了对资本质量的监管力度,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过高的债权资本工具占比虽然能够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但其实际清偿能力却非常有限,丧失了吸收损失的核心功能。

2、债权资本工具并非100%计入合格资本,而是根据到期期限有一定减计比例的要求(如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应当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同时亦受限于核心一级资本的情况,当核心一级资本被用来核销损失时,计入合格资本的债权资本工具数量就会下降,导致资本充足率更快下降,放大对实体经济的不利影响。

3、虽然吸收损失功能较强的一级资本占比越高越好,但也会增加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无法发挥商业银行天然的经营杠杆功能,同时也会限制商业银行的现金流,反过来可能还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5、非普通股一级资本(即其他一级资本)必须是非累计性的、无固定期限(没有到期日)、没有利率跳升机制及其他赎回激励、收益不应具有信用敏感性特征(即不与发行银行的评级挂钩)等特征。

特别是,当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其它触发点以下,必须强制转股以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6、二级资本不允许设定利率跳升条款、收益不应具有信用敏感性特征(即不与发行银行的评级挂钩)、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等等。即在触发减记或转股的标准和条件(如在无法生存触发等紧急情况下自动减记或强制转股等)。

例如银保监会在核准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时,一般均会附上一句话,即“你行发行二级资本债时应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本期二级资本债券的减记条款,且不包含赎回激励条款”。以长沙银行为例,

(三)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如何消耗资本?

商业银行在发展各项业务时一般均需要计提风险资产,并进一步影响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因此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消耗资本主要依赖于以下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净额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加权风险资产净额

进一步解释如下:

1、表外项目以及需要承担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的投资类资产均需要计提风险加权资产(表外可通过信用转换系数来计提)。

2、持有利率债的风险权重为0,持有金融AMC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风险权重为0。同时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风险权重也为0。

3、对公共部门实体(省级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收入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等)、对其它商业银行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的债权风险权重为20%,不包括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债权。其中,2019年7月银保监会将地方债投资风险权重由20%降至0。

4、对其它商业银行一般债权和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分别为25%和100%。

5、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债权风险权重为75%(据悉已调降至50%),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被动持有或因政策性原因持有)和1250%(其它)。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50%(追加贷款为150%)、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因此政策层面是鼓励利率债投资、对小微企业授信以及发展零售业务的。

(四)资本相关指标分析

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资本结构等各类资本相关指标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其基础性指标主要为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净额以及表内外资产,如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计算依赖于风险加权资产和资本净额,杠杆率的计算依赖于资本净额和表内外资产,因此提高资本充足性的路径要么是通过外部渠道补充资本、要么是降低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对增速(轻型)。

1、风险加权资产/表内外总资产:升至65%附近

具体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三类。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进行计量,通常情况下中小银行由于基础数据样本不够或代表性较差等原因主要采取权重法来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所谓权重法,即首先从表内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表外项目则以名义金额为基础乘以信用转换系数 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方式进行处理计提。

(2)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一,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引起的银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第二,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四,市场(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市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0。

近年来风险加权资产占表内外总资产的比例一直趋于上升,已由2016年的58%左右上升至目前的65%附近,这主要是因为过去几年表外回归表内的政策导向比较明显,使得原来不需要计提风险资产的表外业务也需要相继计提风险资产。

2、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指标总共有三个,分别包括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其中,

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净额/(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12.50+市场风险资本*12.50)

(1)2012年我国根据巴塞尔协议III,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分别为5%、6%和8%。当然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最低要求的基础上,提出储备资本(2.50%)、逆周期资本(0-2.50%)以及附加资本(1%)的要求,且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与附加资本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补充。

(2)1%的附加资本仅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计提。这意味着我国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1.5%、9.5%和8.50%。非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为10.5%、8.5%和7.50%。

(3)目前逆周期资本尚未提出具体要求,2.50%的储备资本已明确。不过2020年9月30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详见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和逆周期资本缓冲(CCyB)全解),意味着0-2.50%的逆周期资本和1%的附加资本也需要被考虑在内。

3、杠杆率:升至7%左右

(1)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数值越高说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

(2)2015年4月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银监会2011年第3号令)进行修订,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

(3)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相较于资本充足率而言,国内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水平也呈现明显上升趋势,这说明其资本补充的速度实际上是快于表内外总资产的增长速度的。

4、核心一级、其它一级、二级资本的比例约为70%:10%:20%

(1)自2014年国内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其它一级资本以来,其他一级资本的比重呈现缓慢上升态势,2019年放开永续债补充资本以后,其它一级资本的比例明显提升。截止今年三季度末,国内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已经接近9%,如果仅考虑上市银行,这一比例明显更高(因为优先股和永续债的发行均以上市银行为主)。

(2)在资本结构中,一级资本占比始终保持在81%左右,考虑到其他一级资本的比例已经接近9%、并向10%逼近,意味着未来核心一级资本与其它一级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大概率分别为70%和10%,而与此相对应二级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大致为20%。

我国从90年代初开始加强对银行资本的监管,并遵循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制定了非现场监管指标和考核办法,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增强银行资本实力。

(一)整体方向:监管要求趋高、总体趋于鼓励、政策约束不断放松

1、2003年银监会成立之日起,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相关政策便一直是监管部门和市场的关注重点,但在不同阶段各有侧重。其中,在2003-2013年长达十年的时间里,主要集中于二级资本层面,2013-2018年则聚焦于优先股,2018年之后则更加强调优先股、永续债等其它一级资本工具的相关制度创新层面。

2、2013年以来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方面的政策文件多达25个(这里缺少银监发〔2003〕25号),且整体方向上是趋于鼓励的,不过对资本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高、政策约束亦不断放松。

(1)资本监管要求方面需要正式增加逆周期资本和附加资本。

(2)先后放开减记型二级资本债、交易所公司债券用以补充资本、优先股以及永续债等,同时鼓励地方专项债帮助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等(温州银行率先试水:地方专项债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实例全解和如何看待地方专项债用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后续还将鼓励发行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

(3)放松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

(4)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如探索并联审批)、完善储架发行机制(如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

(二)2003-2013年:重在二级资本工具层面的政策制定与创新

1、之前的较长时间里,银行的资本来源除增资扩股、利润分配和准备计提外,一直缺乏相应的债务工具,附属资本占比较低、资本补充渠道单一,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不能满足监管要求时,难以迅速有效弥补资本不足。因此在成立后的长达十年时间里,银监会重在二级资本工具层面的政策制定。

2、根据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原则,各国监管当局可根据所在国的会计政策和监管条例,自行决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的附属资本(条件主要包括无担保;原始期限最少在5年以上;不用于分担银行日常经营损失;在最后5年内每年累积折扣20%等),此后银监会也发布一系列文件明确将二级资本工具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具体来看,

(1)2003年11月,银监会参考巴塞尔协议对附属资本中“长期次级定期债务”的规定,发布了《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银监发〔2003〕25号),推动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补充附属资本。

(2)2004年6月17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第4号公告《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次级债券。

(3)2005年12月12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5)79号),正式推出混合资本工具。

(4)2012年11月2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明确只有附合条件的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才能计入银行附属资本,普通次级债只能计入负债,此后二级资本债正式取代次级债。

(5)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11月3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

(三)2013-2017年:允许商业银行通过优先股、永续债等补充一级资本

除附属资本补充存在压力外,商业银行一级资本的压力同样也越来越大,因此2013年以来监管部门逐渐允许商业银行通过优先股、永续债等补充资本。

1、2014年是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元年,19年进一步放开

2013年《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2014年中国证监会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等政策文件相继明确,境内外上市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来补充一级资本,而境内非上市银行则可以通过先在新三板挂牌转让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发行优先股,我国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大门才得以被打开,可以说2014年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优先股元年。

2019年7月19日,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银保监发〔2019〕31号),明确“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非上市银行,在满足发行条件和审慎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无须在‘新三板’挂牌即可直接发行优先股”。即满足条件的非上市公众银行无须在新三板挂牌也可发行优先股。

2、2018年正式放开,2019年是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元年

进入2018年之后,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内外环境复杂多变,诸多政策导向以及未来发展需求均要求商业银行既要通过大力核销不良贷款来腾挪信贷投放空间、降低实体经济压力,亦要通过补充资本来支撑信贷向实体经济投放的能力,这种情况下一级资本的补充显得尤为重要。

2018年初金融委、银监会等相继放开我国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限制,央行甚至推出CBS等工具来给予配合,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发行也逐渐从国有大行、股份行向中小银行全面铺开。

因此整体上看,目前补充资本的债务工具主要包括二级资本债、优先股、永续债以及可转债(转股后)

(一)主要资本具体分类情况

1、国内资商业银行的资本主要包括核心一级资本(普通股和利润留存等)、其它一级资本(优先股和永续债等)以及二级资本(二级资本债等),按照受偿顺序从前到后依次为二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核心一级资本的整体情况。

2、二级资本主要指二级资本债,而一级资本工具则主要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无固定到期日、受偿顺序在普通股之前、二级资本工具之后的在达到一定触发条件下具有本金吸收损失能力的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混合型资本工具。

3、资本补充工具均可分为减记型(全额或部分)和转股型(全额或部分)两种。实践中一级资本工具以优先股和永续债为主。

4、一级资本主要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两类,且一级资本占全部资本净额的比例须在50%以上。

(1)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2)其它一级资本包括永续债、优先股等其它一级资本工具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的部分。

(3)一级资本的扣除项应包括:商誉、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和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正值予以扣除、负值予以加回);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5、二级资本(亦称附属资本)主要包括次级债、二级资本债、混合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以及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其中权重法和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其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比例分别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和0.60%。

其中,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距到期日的最后五年,按100%、8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至二级资本。

(二)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标准

不同资本类型由于各条款规定不一样,吸收损失的能力也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核心一级资本的吸收损失能力最强。具体来看,

1、当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全额(或部分)减记(或转股),使其恢复至5.125%以上。

2、当商业银行触及无法生存事件时(如此次包商银行),其它一级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应立即进行全额减记或全额转股(即不需要支付利息和本金)。

3、对于其它一级资本工具,若会计分类为权益,则须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若会计分类为负债,则须同时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和持续经营触发事件。

4、对于二级资本工具,须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5、当同一触发事件发生时,应在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全部减记或转股后,再启动二级资本工具减记或转股。

(三)何为资本补充工具、次级债、混合资本工具?

1、资本补充工具

资本补充工具是一个大类,具体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做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具体有以下几个特征:

(1)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

(2)发行人应充分、及时披露资本补充债券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次级性风险、减记损失风险、转股风险。

这里需要特别提及优先股,在会计科目上优先股一般会被计入“其他权益工具”,被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看待。而现阶段国内银行主要通过境内交易所市场、境外市场以及新三板挂牌发行,其中境外发行的优先股亦被称为AT1债券(即Additional Tier 1),从这个角度来看境外发行的优先股基本上和永续债等价。

2、次级债务工具

次级债务具体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含),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一般而言次级债务计入资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2)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同时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一定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其中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3-4年、2-3年、1-2年以及1年以内的折算比例分别为100%、80、60%、40%和20%。

3、混合资本工具

混合资本工具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利率的债券。

(1)巴塞尔协议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各国监管部门则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在商业银行最多可以发行占核心资本50%的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情况下,监管部门推出混合资本债券。

(2)应该说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更强的资本属性和以下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其中,10年后银行可以具有一次赎回权(需得到银监会批准);若10年后银行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债券的利率,但提高利率的次数不能超过一次。

第二,当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时,银行可以延期支付利息;若同时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现金股利,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清偿顺序列于长期次级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

第四,重估储备、一般准备、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务和混合资本债券等附属资本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100%,其中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

第五,距到期日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第六,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与长期次级债券之和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

(四)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股性”与“债性”的探讨

一级资本工具同时兼有“债性”和“股性”两个特征。如果股性强于债性,则意味着收益补偿更高、风险更高、收益也会更高;如果债性强于股性,则意味着收益补偿性更好、风险更低。

1、偿付顺序越靠后或到期日越长、越接近普通股,则意味着“股性”越强。

2、利息支付递延时间越长,且对利息支付的特定情景要求越少,则 “股性”越强。特别是强制递延利息支付条款的存在将会明显提升“股性”。

当然一般在利息递延支付期间会限制公司进行股息支付、股票回购、减少注册资本等行为。而有时发行人也会通过额外发行普通股/混合型证券等来恢复偿付能力,这种额外发行的机制会降低“股性”。

3、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或投资者行使回售权的可能性越低,则 “股性”越强。发行人一般会选择在第一个循环期末赎回,以避免票面利率大幅上升带来的损失。

4、票面利率或股息率调整的幅度越小,则“股性”越强。一般发行人须在某个条款时点(一般是每隔3年或5年)一次调整永续债的票面利率,即利率跳升/利率重设机制。

5、如果是和可转债一样按照市价进行转普通股,则对“股性”无影响。但如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转股,则意味着“股性”会越强。

(一)二级资本工具:存量505只、余额合计3.67万亿

1、国内银行自2004年开始发行次级债券,2013年开始二级资本债正式取代次级债,截止目前尚有31只存量次级债券(余额达到4906.50亿元),相应的发行人分别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贵阳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上海银行、天津银行。

2、国内银行自2006年开始发行混合资本债,2013年开始二级资本债同样也取代混合资本债,截止目前尚有2只存量混合资本债券(余额43亿元),分别是原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发行的36.65亿元和6.50亿元,到期日分别为2026年与2027年。

3、2013年开始,二级资本债正式取代之前的次级债和混合资本债,基本上成为国内银行补充附属资本的唯一债务工具。截至目前国内二级资本债券共有505只、合计余额达到36665.93亿元,其中政策性银行5只(1500亿元)、商业银行494只(35068.93亿元)和其它金融机构6只(97亿元)。

4、政策性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主要是国开行的两只(合计金额600亿元)以及进出口银行的3只(合计900亿元)。发行二级资本债的其它金融机构主要指金融租赁公司,具体指兴业金融租赁(20亿元)、长城国兴金融租赁(10亿元)、交银金融租赁(20亿元)、招银金融租赁(20亿元)、浦银金融租赁(11亿元)以及光大金融租赁(16亿元)。

(二)永续债:41家银行成功发行、合计规模逼近1.20万亿

1、2019年以来合计共有41家商业银行(其中农行3次、中行3次、交行2次、浦发银行2次、泸州银行2次、日照银行2次、三峡银行2次)获准并成功发行永续债(规模合计达到11671亿元)。

2、六家国有大行以及除浙商银行以外的11家股份行均已完成永续债的首次发行,发行规模合计分别为6550亿元和4200亿元,全国性银行合计发行1.075万亿,占已发行永续债规模的92.11%。

3、民营银行中仅网商银行有发行(25亿元)、农商行中仅深圳农商行和江南农商行完成永续债的首次发行(分别为25亿元和10亿元)。

4、城商行中有21家已发行永续债、发行规模合计为861亿元。

(1)有7家隶属于山东地区,分别为威海市商业银行、莱商银行、泰安银行、齐鲁银行、日照银行、东营银行以及潍坊银行。

(2)另外14家城商行分别为重庆的三峡银行、广西的桂林银行和北部湾银行、广东的华兴银行和东莞银行、徽商银行、泸州银行、廊坊银行、江苏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以及浙江的台州银行、湖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和杭州银行。

(3)发行规模超过50亿元的城商行分别为江苏银行(200亿元)、徽商银行(100亿元)、杭州银行(70亿元)、华融湘江银行(53亿元)。

5、目前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发行永续债的票面利率平均值分别为4.14%、4.53%和4.72%。其中发行利率低于4%的银行主要有邮储银行、江苏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以及招商银行,发行利率高于5%的银行主要有泸州银行、台州银行以及威海市商业银行。

(三)优先股:29家银行境内外共发行62只优先股,规模超1万亿

1、自2014年以来,国内共有29家银行合计发行51只优先股,规模超过1.08万亿。这29家银行包括国有6大行、9家股份行、13家城商行和1家农商行,股份行中广发银行、恒丰银行与渤海银行未发行过境内优先股,13家城商行分别为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徽商银行、杭州银行、长沙银行、贵阳银行、郑州银行、重庆银行、中原银行、青岛银行。

2、2014年以来共发行36只境内优先股,发行规模合计8291.50亿人民币。

3、截止目前共有14家银行在香港发行了优先股,发行规模合计达到364.73亿美元。具体来看,这14家银行包括5家国有大行(除农业银行外)、3家股份行、5家城商行和1家农商行,3家股份行分别为招行、民生银行与浙商银行,5家城商行分别为郑州银行、重庆银行、中原银行、青岛银行与徽商银行,1家农商行为广州农商行。此外工行还发行过6亿欧元的优先股。

4、优先股股息率的区间在3.60%-6.75%,平均股息率为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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