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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贷新规浅析_投行小兵

编辑:李靖2023年2月10日993次阅读阅读转载:投行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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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网络小贷新规”),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网络小贷公司”)的业务准入、经营范围、杠杆扩张等方面作出了严格的限定,将对网络小贷行业产生较大冲击,甚至导致风头一时无两的“蚂蚁金服”在上市前夕折戟沉沙。 

一业务准入门槛限制

网络小贷新规大大提升了小贷公司经营网络小贷的业务准入门槛,主要体现在:

(一)注册资本要求大幅提升

网络小贷新规要求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目前注册资金在10亿元及以上的小贷公司不足100家,注册资金在50亿元及以上的小贷公司仅5家,分别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新(黑龙江)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与其他主要非银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相比,对网络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也更高,具体情况如下:

(二)网络小贷公司控股股东的资格要求

网络小贷新规要求网络小贷公司控股股东: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网络小额贷款的产品或服务,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200万元,出资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35%,非特殊原因5年内不转让公司股权。网络小贷公司控股股东要求明显高于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股东均无纳税要求。

(三)网络小贷公司使用的互联网平台准入要求

网络小贷新规要求网络小贷公司使用的互联网平台需满足以下主要要求: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但需持有该小额贷款公司5%以上股份;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能够积累客户经营、消费、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用于评估客户信用风险。

由于前期政策优势,重庆吸引了阿里、百度、京东、小米、美团、滴滴等互联网巨头在此注册成立,但上述互联网运营主体的注册地并不在重庆,预计在网络小贷新规的影响下,上述小贷公司很可能迁出重庆。

二业务经营范围限制

网络小贷新规对网络小贷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也作了较大限制,主要体现在:

(一)严格限制跨区经营

网络小贷公司除了需满足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外,网络小贷新规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此外,网络小贷新规还要求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的注册地与该小贷公司的注册地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且主营业务范围不包括金融业务。

网络小贷新规分别从注册资本、监管审查、互联网平台注册地等三个方面限制了网络小贷公司的跨区经营,目前几乎没有小贷公司能同时满足上述三个跨区经营条件。网络小贷的优势在于能通过互联网平台打破区域经营的限制,如果严格执行新规,网络小贷相较线下小贷并无明显优势,而监管要求经营网络小贷的小贷公司不能开展线下业务,将导致现有小贷公司面临“二选一”的难题,小贷公司经营进一步受限。

(二)单户贷款额度限制

网络小贷新规要求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根据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人均年收入3万元,其中有6亿人的月收入在1000元左右。按网络小贷新规来看,个人网贷市场规模将大幅萎缩。

三杠杆扩张限制

(一)对外融资限制

网络小贷新规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上述规定并非新增规定,与今年9月份下发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比例限制保持了一致。

(二)联合贷款限制

网络小贷新规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助贷或联合贷款业务的,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近年来,拥有低成本资金的持牌金融机构,与拥有流量、数据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联合贷款业务,成为金融科技领域最活跃的业务。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统计,截至2020年6月末,仅商业银行发放的线上联合消费贷款的余额已经大约达到了1.43万亿元。

根据蚂蚁金服招股说明书,截至2020年6月末,平台促成的1.7万亿元信贷余额中,由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进行实际放款或已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比例合计约为98%,其余2%则通过旗下小贷公司蚂蚁商诚与蚂蚁小微发放,其杠杆扩张比例高达49倍。而根据网络小贷新规上述两条要求,网络小贷公司极限杠杆也不足17倍,势必将对蚂蚁金服的业务扩张和利润空间构成显著制约。

四政策过渡期

在网络小贷新规出台之前,已有小贷公司开始经营网络贷款业务。根据“网贷之家”统计,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批设了262家网络小贷公司(含已获地方金融办批复未开业的公司),其中有245家完成工商登记。

网络小贷新规对上述已经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制定了整改过渡期:对于在新规实行前经监管批准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应该在1年之内完全达到各项规定要求;对于未经监管批准已经跨省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要应当将跨省级行政区域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和贷款户数控制在存量规模之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逐步清零,在3年过渡期内完全达到各项规定要求。

综上,网络小贷新规使得网络小贷公司面临增资要求(包括引进互联网平台股东)、跨区经营限制、规模扩张限制等三大难题,使得网络小贷牌照吸引力大幅下降,整个小贷行业将迎来更严格的监管。对于蚂蚁金服而言,尽管短期内受“暂停上市”冲击较大,但长期来看,在同样的监管政策下,享受了早期监管红利的蚂蚁金服反而更能巩固行业领先优势,更何况还有消费金融、民营银行等其他金融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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